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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规〔202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建阳区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12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盘活闲置

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促进节约集约高效配置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更好服务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定标准和流程

(一)认定标准

1.闲置工业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低效工业用地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工业企业厂区内建筑占地超过项目建筑总占地面积的1/3但未超过70%

2)单个项目连续3年亩均贡献低于0.8万元且无后续发展潜力的(免税工业企业除外)。

3)“关停并转”或停产停业达2年以上的。

4)其他经认定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认定流程

1.闲置工业用地认定流程

区自然资源局作为闲置工业用地的认定主体,经开区管委会和各乡镇(街道)应积极巡查及时将属地范围内涉嫌闲置工业用地的情况发函报送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是否存在闲置工业用地情况。

2.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流程

经开区管委会和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作为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会同区工信、税务、住建等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监管协议(招商协议)》,依据标准开展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工作,逐个进行现场核查,查清土地利用情况。

工信部门:负责提供工业用地项目是否有存在“关停并转”或停产停业情况;

税务部门:根据经开区管委会和各乡镇(街道)来函所列的企业清单和纳税所属权,核对相应税收情况;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工业用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

二、盘活方式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属于政府、部门因素造成闲置的,可以采用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用地、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

2.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低效用地处置方式

1.土地利用程度不足类。一是企业有续建意愿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和各乡镇(街道)与企业重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重新明确项目建设期限,但需督促企业按新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建设指标,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再次未按进度开发建设的,及时依法、依约处置,直至按宗地收回土地;二是引入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开发未动工建设的土地,由经开区管委会和各乡镇(街道)与企业重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三是企业无继续开发意愿的,或无法自主开发的,或短期内较难有新项目入驻的,及时依法收储(收购)。

2.发展潜力贡献不足类。一是督促加大技改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生产效益,提高亩均贡献二是新建、改建、扩建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是引进新项目,自主产业更新,或“腾笼换鸟”; 四是引导兼并重组,或破产清算。

3.“关停并转”或停产停业类。一是帮扶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二是加大招商力度,嫁接新项目,盘活闲置厂房;三是与企业协商依法收储(收购)土地;四是引导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剥离债务纠纷,盘活资产。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处置程序

(一)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闲置原因调查、闲置原因认定、闲置认定公示、组织听证、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等程序执行。《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等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范执行。

(二)低效工业用地收储(收购)程序

通过收储(收购)方式盘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工业园区管理范围内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实施,其余由属地乡镇(街道)实施(以下简称“具体实施单位”)。

1.调查。具体实施单位对拟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证载用途、土地他项权利(拟收购土地涉及的债务债权)、使用期限、规划用途、污染状况、实际使用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入驻时的投资建设承诺、享有的地价优惠、投资奖励等情况。

2.评估。由具体实施单位在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无异议的基础上,选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房屋等资产价格进行评估,或由实施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土地评估有关规定对拟收储(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收储(收购)价格评估。

3.协商。具体实施单位依据调查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就收储(收购)行为达成一致意见。

4.拟订方案。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具体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收储(收购)方案,明确收储(收购)标的、收储(收购)价格、资金来源、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抵押查封和租赁关系解除等事宜。

5.方案审批。具体实施单位将收储(收购)方案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6.签订合同。具体实施单位依据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收购)合同》。

7.交付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收购)合同》约定内容,将被收储(收购)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交付给具体实施单位。

8.补偿支付。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储(收购)价款。

9.土地储备和注销登记。具体实施单位将收储(收购)的土地交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储备批复,并持土地储备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收购)合同》等资料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收购)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收购)合同》内容按有关规范制定。低效工业土地收储(收购)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交地:

1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

2查封、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已经解除。

3依照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南平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执行土壤污染治理或明确土地污染治理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费用处理原则。

4收储(收购)土地范围内可以搬迁设施设备已完成搬迁、拆除,或已明确后期处置原则。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监管协议(招商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难度大、时限紧,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促,强化责任落实,因地制宜落实盘活利用措施,密切部门协作,合力推动,加速低效用地处置工作。

(二)成立工作专班。经开区管委会和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盘活利用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跟踪督办。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情况跟踪督办,确保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南平市建阳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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