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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城区临时停车场设置管理的意见
潭政办规〔2024〕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阳区城区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管理,进一步解决市民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南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意见适用于建阳区城区范围内临时停车场设置、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意见所称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边角空地空闲厂区以及单位居住区的空置土地闲置场所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三条 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便民利民、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设置临时停车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进行停车管理和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对临时停车场设置的土地性质、用途权属认定和用地委托相关工作。

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发、住建、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助做好临时停车场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临时停车场,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设置临时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委托代管等方式,将本意见第二条所称的相关闲置场所用于设置临时停车场,其中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单位)委托;道路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边角空地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委托。

第七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应摸排、提出辖区内拟作为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闲置场所,并会同城管、交警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设置条件的纳入临时停车场建设。其中涉及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的,要预先会同区自然资源部门判定地块的适用性,杜绝出现违法用地情况。临时停车场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临时停车场投资方等单位负责临时停车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运营管理方式、用地责任、收益分配等事项,部分所得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村(居)社区环境卫生保洁、设施零星修缮垃圾分类等工作。

第八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小区管理单位利用居民小区闲置场地等小区公共部位设置临时停车场,经方案公示、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后依法设置。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支持并书面提出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或小区管理单位公示方案后业主书面提出异议未达到总人数20%的,可以采用“边设置、边征求意见”的方式组织实施。

利用小区公共部位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可以用于小区公共事务支出,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将小区临时停车场取得的公共收益优先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抵扣业主公共水电费、垃圾分类、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小区公共事务。

第九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自治的方式,制定、实施村(居)范围内公共区域停车方案,通过统筹停车资源、设置车辆禁停、单行、即停即走区域等多种方式,逐步规范辖区停车秩序。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内部空置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并推进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将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临时停车场的停车收费价格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按照《南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 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按要求规范设置停车场收费公示牌;

(二)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三)按照规定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四)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五)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责任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智能化管理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临时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在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以及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及时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土地利用等原因需要收回地块的,投资方、运营管理等单位应当停止临时停车场使用、拆除相关配套设施设备按要求无偿退地块。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规划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位的,住建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在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小区产权车位售比例50%或人防车位使用率低于50%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将居住区剩余的车位向社会开放临时使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予以支持和配合。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将小区地下停车位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提高地下车位使用率。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临时停车场,不得在临时停车场内从事其他影响临时停车场正常使用的行为。对存在恶意破坏停车场设备、堵塞停车场路口等影响临时停车场正常运行行为的,公安机关予以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等行为的管理,范围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十 意见由南平市建阳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年。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3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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