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平市建阳区顺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志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8T2WAD6G
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大街2号第一车间
南平市建阳区顺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6日、26日通过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发现你公司的数据异常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2026年5月15日对闽HKH449柴油车辆进行尾气检验时,使用自由加速法,企业《方法变更备案表》记录变更检测方法原因为“该车辆排气管离传动轴、轮胎过近,做加载存在安全隐患,申请更改检测方式”;并出具了不合格报告(报告号:350784072605151627310200),2026年5月18日进行复检,仍使用自由加速法,出具了合格报告(报告号:350784072605180915200201),但2025年5月19日南平市顺驰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报告号:350700292505191206370101)。
二、2025年11月10日对车辆闽HL8550进行检测时采用自由加速法,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号:350784072511101711170101),企业《方法变更备案表》记录变更检测方法原因为“该车辆排气管在中间位置。不适合工况法检测,申请更改检测方式”,但该车辆2024年9月23日在南平市建阳区安驰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时采用加载减速法,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号:350700112409231134450101)。
三、2026年1月5日对车辆闽HGV039进行检测时采用双怠速法,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号:350784072601051420000101),企业《方法变更备案表》记录变更检测方法原因为“该车辆排气管在中间位置。不适合工况法检测,申请更改检测方式”,但该车辆2024年12月9日在南平市建阳区顺发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时采用简易瞬态法,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号:350700342412091417470101)。
以上三辆车均可开展工况法检验的,但你公司却未使用工况法,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D.3.1“...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排气污染物检测工况法适用判定要求。
四、2026年5月21日对闽H99812柴油车辆外检时照片显示温度传感器使用金属螺母垫高,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报告号:350784072605211302200201)。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 )8.2.6“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的结果判定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6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行政检查通知情况;
2.2026年6月16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3.2026年6月26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4.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夏志敏被授权事宜;
5.2026年6月25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的通知;
6.2026年6月25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夏志敏调查询问的过程;
7.2026年6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夏志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个人信息;
8.2026年6月25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通知;
9.2026年6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10.2026年6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系该出具的检测结果;
11.2026年6月30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通知书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的通知;
12.2026年6月30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夏志敏调查询问的过程;
13.2026年6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吴健豪被授权事宜;
14.2026年6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吴健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健豪个人信息;
15.2026年6月30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健豪调查询问的过程;
16.2026年6月30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地址在建阳区生态保护红线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之外;
17.2026年6月30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调取的当事人历史案件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环境违法情况;
18.2026年6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系该出具的检测结果;
19.2026年6月30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责令整改决定;
20.2026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系该出具的检测结果;
21.2026年7月15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柴油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节选2份;证明当事人修改检测方法、对污染控制装置篡改的判定不符合规范要求;
22.2026年7月15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23.2026年7月15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尾气检测费用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尾气检测的收费情况;
24.2026年7月15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2026年1月至7月未被投诉举报;
25.2026年7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26.2026年7月15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
27.2026年7月15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后督察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6年8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潭)环罚告〔2026〕5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依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按照第十一条“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取整后处罚金额为12.7万元。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2.7万元(壹拾贰万柒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8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