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有效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维护砂石市场秩序,促进砂石资源合法、有序、高效利用。结合《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5〕29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意见的函》等现有文件规定,立足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目标任务
本政策旨在将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通过规范全流程处置、明晰部门权责等方法,从源头遏制非法开采,维护砂石市场秩序,实现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双重目标。
三、工作进展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实施意见》(潭政办规〔2026〕4号)已于2026年6月22日由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政策自2026年6月22日印发之日起试行,政策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实施意见》(潭政办规〔2026〕4号)具体内容如下:(一)、处置原则。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为资源性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原则,由处置单位制定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区财政。(二)、适用范围。涵盖各类经依法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生态修复、地灾治理等项目红线范围内产生的剩余砂石,不含临时用地。自用砂石仅限于项目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所需部分。(三)、处置程序。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理机构为处置单位(跨区域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处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自用量由项目业主测算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属地联合审查;剩余砂石量评估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出让起始价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50万立方米以上需两家),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处置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区财政国库。(四)、处置要求。全国范围内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竞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除外)。竞得人须在合同期限内处置完毕,逾期无偿收回,且须在合法加工场所生产加工,不得非法占地。(五)、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管理。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料优先用于矿山综合利用,仍有剩余的经区政府组织纳入平台处置,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出售。
六、注意事项
1.本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南平市建阳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2.本政策可根据实施情况及行业发展动态适时修订,期间上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方式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南平市建阳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99-5627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