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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潭政规〔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建阳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6424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方式,拓宽房票政策适用范围,有效推动房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区房票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 房票的定义、种类和票面金额

第三条 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房票样式由建阳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

第四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政策、比照货币补偿,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自主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或二手房并以房票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的房屋安置行为。

第五条 房票分住宅类房票和非住宅类房票,住宅类房票可用于购买各类房产;非住宅类房票只于购买非住宅类房产。

房地产企业竞得国有建设用地后,允许其用持有的未兑付房票,用于支付新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也可用于购置国有固定资产;具体结算办法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另行规定。

第六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初始取得对象为被征收人或经被征收人有效授权的其他持有人。

第七条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对应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补助、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房票票面金额应当分别载明基础补偿金额和奖励金额。票面金额不计息。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临时过渡补助与搬迁补助可另行支付。

第八条 房票安置性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款30%以内30%)的房票安置性奖励,具体比例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并按确权面积一次性给予280/的装修补助款,房票使用期满未购房的将扣回装修补助款。

第三章 房票的发放和使用

第九条 房票的申领和使用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书面确认房票金额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协议向征收中心申领房票。

(二)征收中心审核后生成房票交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

(三)房票持有人可选购南平行政区域内含各县(市、区)、武夷新区政府商定的新建商品房,也可选购二手房,使用房票购买二手房可先转让房票,二手房转让方收到房票后可将房票用于购买商品房或转让,不得直接申请兑付货币(二手房实施办法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房价由买卖双方自行议定。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验证房票当前余额,并将本实施细则实质性内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范围。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房票购房集中结算申请表》,经买卖双方核实后当场书面签章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申报。

(六)房票管理系统自动核减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中的房票结算金额,房票余额可继续购买区政府商定商品房。

(七)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同时使用房票和现金购房。

(八)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住房后,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视同已落户房产片区,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享新生入学相关政策。

第十条 更房票安置

(一)实施对象。历年来建阳区征收项目中选择产权调换但尚未安置的被征收人2022610《南平市建阳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潭政规〔20223号)出台后选择货币安置但尚未领取安置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恢复重建的危房、城市公共设施周边区域以及近中期规划已列入棚改范围的危旧房收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房及附属设施征收

(二)2022610《南平市建阳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潭政规〔20223号)出台后,选择货币安置尚未领取补偿费用的实施对象转换为房票安置参照本细则执行。选择产权调换未安置的实施对象转换为房票安置已领取二次搬迁补助费需退回一次变更安置方式定向房票协议签订前仍按原协议的相关约定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变更安置方式定向房票的补充协议签订后,不再另行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三)2022610日《南平市建阳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潭政规〔20223号)出台前选择产权调换尚未安置的实施对象转换为房票安置的。变更安置方式定向房票协议签订前仍按原协议的相关约定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变更安置方式定向房票的补充协议签订后,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另行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标准统一按12/。如有已预发的无需退还,并按新标准补足发放满12个月

变更安置方式定向房票的补充协议签订后,允许将原项目补偿方案中的购房补助(1000/及购房装修补贴(280/计入房票货币补偿款基数,并享受房票安置的相关奖励政策。已领取280/㎡的购房装修补贴的被征收人,被征收可将领取的金额全额退回后,再按前款约定重新计算安置。

被征收房屋的确权面积小于75㎡的,可按75㎡的标准发放购房装修补贴和购房补助等。但在计算房票安置性奖励时仍按原确权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享受。

选择房票安置后,原产权置换有安置地段比例系数的不得享受。原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已领取二次搬迁补助费需退回一次。

(四)国有土地征收项目变更和使用流程。实施对象提出变更为房票安置的书面申请根据实施对象意愿,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票安置补偿方式计算被实施对象的征收补偿费用,确定征收补偿费用计算表并报区征收中心审核实施对象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票申领流程进行房票申领实施对象领取房票后参照建阳区房票实施细则使用房票

(五)零星(危旧)房屋征收(收储)实施对象。已签约但未安置或补偿的零星(危旧)房屋征收(收储)征收对象,房票计算依照《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区内零星(危旧)房屋收储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潭政综〔2018135号)文件标准执行计算。

同时,零星(危旧)房屋征收(收储)征收对象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给予享受选购新建商品房补助,补助标准按原征收(收储)等面积(有证部分)一次性给予280/㎡的购房装修补贴和1000/㎡的购房补助,费用计入房票总价。已领取金额在房票计算前须相应扣减或退回后计入房票。零星(危旧)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执行文件相应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补偿方案》执行房票计算。

零星(危旧)房屋征收(收储)由区收储中心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负责房票申领和发放,以及房票使用资金结算等工作。

(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按照本细则文件实施;涉及其他类型征收由各乡镇(街道)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房及附属设施征收原则上可使用房票安置或转换成房票兑算,不享受房票安置性奖励

第十一条 房票的持有、变更

(一)被征收房屋为多户共有的,可以划分的,应依其协商结果分别开具房票。

(二)同一房票可以有多名共有人,多人共有的房票使用时,应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按份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人的份额,未注明按份共有的,则视为共同共有

(三)房票持有人死亡的,继承人应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房票的法定证明资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继承。

(四)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要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区征收中心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房票持有人应向区征收中心申请退回已取得房票安置性奖励的对应资金后,商品房网签系统方可受理合同注销申请。房票的有效期不因上述原因而变动。

第四章 房票转让

第十二条 本细则可转让房票是指建阳区房票政策实施以来,已发放未使用部分的房票本细则实施之后发放的房票。

第十三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领取房票后,尚未使用且房票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向建阳区房屋征收中心申请进行房票实名转让,原则上转让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转让次数的计算从被征收人取得原始房票变更之日起开始累计。

第十四条 房票转让应当经各方房票持有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或购房合同)、转让确认书(面签拍照存档)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需经区房屋征收中心备案登记,并在电子房票系统办理更名手续后方可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房票进行分割转让,但不支持多张房票合并为一张房票。每张房票最多分割不得超过三张(含三张)且分割后产生的新房票票面载明的被征收产权面积不小于20㎡(含20㎡),分割后的房票不得提现。分割交易及剩余房票,按分割面积比例分别享受房票载明的房票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 受让人凭受让的房票自行购买纳入建阳区房票和选房超市的房源,不享受契税税费减免政策。可以使用多张房票累加购房。

第十七条 使用房票购房的同样享受同期本区房地产各类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房按征收相关规定依《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第五章 房票安置房源的筹集

第十八条 响应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征收中心提出申请经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综合评议或由区住建局评定后向区政府报备,确定纳入选房超市的政府商定商品房项目,选定纳入安置房选房超市的定价房。
第十九条 区住建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和优惠幅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标准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确定申请纳入安置房选房超市的定价房源及售价,其他房源及报价。原则上纳入安置房选房超市的定价房房源须是现房或一年内可交房的预售商品房,且售价不得高于本项目同类型其他房源价格。无查封、抵押等限制的可售房源方可申请纳入安置房选房超市。

第六章 乡镇(街道)征收安置中的房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在征收过程中,鼓励创新房票使用范围应当根据负责的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征收安置资金状况、待征收的农村土地房产情况,结合本项目各项征收安置补偿金计算方式,制定项目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具体方案,由区住建局负责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征收中的房票发放和房票资金兑付以各乡镇街道为主体,遵循谁发放谁兑现原则,由区征收服务中心汇总房企和房票持有人的结算凭证后,交由房票发放部门负责兑付。

第七章 房票的结算

第二十三条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买区政府商定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房票、购房款发票、《房票购房集中结算申请表》等材料,汇总后通过房票系统向区征收中心申请分期结算。房票余额结算由房票持有人向区征收中心房票结算窗口申请。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南平市辖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持有人凭房票和房地产企业结算购房款,房票不足部分,由其自行补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后,依托全市房票管理与监督系统统一核算结算房票,跨区域使用的房票由市财政局统一核算结算,一年结算一次。跨区域使用的房票,房票政策性奖励部分由发放地和使用地各承担50%。如南平市后续出台新政策,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征收中心审核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及房票余额结算申请,汇总上报区住建局审批,区住建局审批后,将所需房票结算资金申请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应付购房款拨付至区房屋征收中心,区房屋征收中心收到结算款后将款项分别拨付至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房票持有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房票结算资金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房票结算资金到付时间不限制该项目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具体资金结算时间以区住建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协议》中约定为准。

第八章 房票的有效期和兑付

第二十六条 房票的有效期24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房票有效期为固定期限。因继承、分割、转让或其他原因导致房票持有人变更的,变动后的房票有效期限保持不变。

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在房票到期后房票持有人可以申请兑现货币,但不享受房票安置性奖励。已使用房票购房的,剩余房票金额可在所购商品房交付后,向建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申请结算余额。

申请兑现货币时,使用房票购房后的剩余票面金额高于该房票初始申领票面金额15%的,应扣除其中包含的房票安置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 房票持有人原则上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兑付现金,当房票持有人家庭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可申请提前兑现,但不享受房票安置性奖励。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房票不得用于质押、抵押等融资担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配合套现房票。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71231日止

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南平市建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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