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南平市建阳区锦山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46390228N
法定代表人:陈锦山
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后山村
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后山村的南平市建阳区锦山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
一、养殖废水处理工艺为牛舍内粪污水经污水管引入污水收集池,在牛舍北侧约30米处设有一处雨水观察井,观察井内污水管被截断,现场检查时污水管断口处有粪污水排入雨水观察井;
二、肉牛活动场内粪污经雨水冲刷进入雨水管网,在上述雨水观察井内与牛舍内粪污水混合后经地下管道输送进入道路对面护坡下下一级雨水观察井,再通过黑色螺纹管排入厂区东北角大门外道路对面的土沟,土沟通至后山村芦林自然村道路旁雨水渠,最终通至麻阳溪;
三、固液分离机停用,污水收集池无养殖废水进入。
四、2026年4月7日监测报告显示雨水观察井雨水进口处化学需氧量136mg/L、氨氮2.24mg/L、总磷3.18mg/L;雨水观察井内污水管断口处化学需氧量629mg/L、氨氮6.48mg/L、总磷10.1mg/L;下一级雨水观察井内化学需氧量680mg/L、氨氮4.17mg/L、总磷5.66mg/L;厂区东北角大门外道路对面的土沟化学需氧量795mg/L、氨氮5.38mg/L、总磷5.62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3月31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作出的《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3月31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作出的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资料、2026年4月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山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污染治理设施停用,将牛棚内粪污水、肉牛活动场内粪污淋溶水经由雨水管网输送至外环境。
2026年4月7日南平市建阳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潭环测(2026)第9号)证明你公司排入外环境的污水含有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
一、立即将牛棚内粪污水接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将肉牛活动场内粪污及时收集处理,不得随雨水冲刷排入外环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9日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4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