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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抵消”巧解欠薪困局 宋慈故里践行“民本”初心
——南平市建阳区崇雒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群体性欠薪纠纷
2026-03-31 11:20 来源:建阳区司法局 访问量:
  2026年春节前夕,南平市建阳区崇雒司法所迎来16位神色焦急的村民,他们反映自去年6月以来,受雇于村民陈某从事农田除草、施肥等零散劳务,口头约定按工时计酬,完工后却被长期拖欠工资,累计欠薪达2万多元。随着春节临近,村民情绪愈发激动,矛盾一触即发。

面对这一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矛盾风险高的群体性纠纷,崇雒司法所迅速启动“矛盾纠纷首问责任制”,第一时间接待来访群众,逐一登记欠薪情况,耐心指导村民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工时记录等证据材料,确保诉求有据、维权有序。同时,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乡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该纠纷属于个人雇佣关系,以调解为最优解决路径。

在初步调解阶段,陈某虽口头承认欠薪并出具欠条,承诺一周内付清,但后续多次以“公司财务请假”“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理由推诿,迟迟未能履行。面对陈某的“惯常失信”,司法所并未止步于书面承诺,而是深入研判、调整策略。考虑到16名村民多为60岁以上老人,诉讼或行政投诉耗时耗力,且若处置不当,极易引发信访风险,司法所决定从源头入手,探寻化解之道。

经走访村党支部书记,工作人员获悉陈某近年曾参与乡政府部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司法所随即与乡水利站核实,确认陈某确有工程款尚未结清。这一关键信息为调解打开了突破口。司法所迅速将情况上报乡政府分管领导,得到明确支持:坚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推动问题解决。

在调解策略层面,司法所与水利站共同研究认为,虽然陈某拖欠的工资属于个人雇佣债务,与其承包的政府工程款项在法律上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以抵销。基于此,乡政府可在与陈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通过“约定抵消”方式,将其应得的工程进度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欠农民工工资。这一法律思路在调解中被用作谈判的重要筹码,向陈某释明法律后果与政策导向,促使其正视欠薪问题。

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严肃告知陈某:“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原则,以及政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在你未妥善解决欠薪问题前,工程款拨付将暂缓。你拖欠工资的行为,已影响项目推进和社会稳定。”在多轮沟通与政策释明下,陈某最终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筹措资金,于大年二十八将21261元工资款全部发放到位,纠纷圆满化解。

本案的成功调解,既是法律智慧的体现,也是基层治理能力的生动实践。崇雒乡作为世界法医学鼻祖宋慈故里,近年来持续弘扬“民本”法治精神,推动“宋慈法律文化”与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度融合。通过实行矛盾纠纷“首问责任”、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确保群众诉求“有人管、有人跟、有人解”,真正做到“让老百姓少走一步路、少等一天时”。2025年以来,全乡已成功化解跨部门复杂纠纷十余起,基层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敏锐地捕捉到当事人与乡政府之间存在潜在的债务关联,依法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关于“约定抵销”的规定,将其作为调解谈判的法律支撑与策略筹码。在无法直接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情形下,调解员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将政策导向转化为调解语言,向当事人清晰地阐明工程款拨付与欠薪履行的关联性及其法律后果,最终促使其主动履行支付义务。

该案的成功化解,体现了“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中的创新实践,展现了调解员在法律框架内整合资源、推动履责的专业能力,也为处理类似“个人雇佣型”欠薪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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