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现场检查核实,南平市建阳区小王香烛店和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建涵烟花爆竹店存在“下店上宅”情形,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第4.1条第d)款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建阳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将南平市建阳区小王香烛店和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建涵烟花爆竹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进行撤销。
已撤销《烟花爆竹经营(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点),一律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违者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仍需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应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向建阳区应急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名单
南平市建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证书编号 |
1 | 南平市建阳区小王香烛店 |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茶布村街道路23号 | 2024/5/20 | 2024/5/20-2026/5/19 | (闽)LS〔2024〕02346 |
2 | 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建涵烟花爆竹店 |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桂林村奄前19-1号 | 2024/12/18 | 2024/12/18-2026/12/17 | (闽)LS〔2024〕04689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