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夷华彩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祥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747135287
地 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华彩路1号
福建武夷华彩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南平市建阳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你公司窑炉排气筒出口废气排放进行现场执法监测,结果显示:SO2平均折算排放浓度为202mg/m³。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规定的SO2排放限值150mg/m³的0.3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2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5年12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胡小清被授权人事宜;
3.2025年12月16日,南平市建阳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潭环测(2025)第65号),证明当事人窑炉排气筒出口生产废气检测结果;
4.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胡小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个人信息;
5.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截录1份,证明该公司窑炉废气执行的排放标准;
6.2025年12月19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责令整改决定;
7.2025年12月20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胡小清调查询问的过程;
8.2025年12月20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调取的该公司历史案件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环境违法情况;
9.2025年12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截录1份,证明当事人功能区划等情况;
10.2025年12月20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废气执行标准;
11.2026年1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废气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12.2026年1月7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建阳)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
13.2026年1月9日,南平市建阳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潭环测(2026)第2号)1份,证明当事人窑炉排气筒出口生产废气检测结果;
14.2026年1月21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与当事人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6年2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潭)环罚告〔2026〕2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依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按照第十一条“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取整后处罚金额为12.7万元。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相关规定,你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壹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2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