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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潭政规〔2024〕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纵深推进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更加扎实有效地推动乡镇(街道)片区联合执法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及《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平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片区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南委编办〔2024〕8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潭政综〔2022〕38号)中已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共82项、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共15项的基础上,决定赋予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39项(见附件)。赋权后,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共54项。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赋予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涉及住建、城管、房管、园林、商务、教育、农业农村(渔业)、市监、生态环境、消防等领域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区直有关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其中农业农村部门(渔业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由南平市农业农村局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

二、赋权承接确认后,街道办事处在街道辖区范围内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在街道辖区范围内,区直赋权部门不再行使已经赋予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事项,但必须提供执法指导和相应的技术支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三、切实加强街道执法能力建设,统筹现有派驻街道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国土资源所、林业站等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以此作为提拔晋级、评先评优的依据。

四、建阳区人民政府将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附件:南平市建阳区赋予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第二批)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491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平市建阳区赋予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备注

责任部门

第一层级

1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住建 /城管 /房管 /园林部门

县(市、区)

 

2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商务部门

县(市、区)

 

3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商务部门

县(市、区)

 

4

对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商务部门

县(市、区)

 

5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

商务部门

县(市、区)

 

6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商务 /市场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

县(市、区)

 

7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教育部门

县(市、区)

 

8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教育部门

县(市、区)

 

9

对民办学校以骗取钱为目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教育部门

县(市、区)

 

10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影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教育部门

县(市、区)

 

11

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不符合标准,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教育部门

县(市、区)

 

12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教育部门

县(市、区)

 

13

对夜间、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 /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市

 

14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5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6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7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8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19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0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1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3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 (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4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5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6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

 

27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渔业部门

县(市、区)

 

28

对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处罚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渔业部门

县(市、区)

 

29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渔业部门

县(市、区)

 

30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渔业部门

县(市、区)

 

31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渔业部门

县(市、区)

 

32

对水产养殖中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渔业部门

县(市、区)

 

33

对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处罚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渔业部门

县(市、区)

 

34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

渔业部门

县(市、区)

 

35

对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处罚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渔业部门

县(市、区)

 

36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37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38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39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县(市、区)


 

 

 

 

 

 

 

 

 

 

 

 

 

 

 

 

 

 

 

 

 

 

 

 

 

 

 

 

 

 

 

 

 

 

 

 

 

 

 

 

 

 

 

         

 

 

抄送:南平市委编办,南平市司法局。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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