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南政规〔2022〕5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历年来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潭政规〔2023〕1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修改、延续以下文件:
一、对《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阳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潭政办规〔2023〕26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第一条“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后半部分“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每套(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价的3%给予购房补贴;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每套(间)按不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价的3%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以实际契税完税凭证的缴税金额为准,高于或等于3%的按3%补贴,低于3%的按实际缴税金额补贴。”修改为“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每套(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价的3%给予购房补贴;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每套(间)按不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价的3%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以实际契税完税凭证的缴税金额为准,高于或等于3%的按3%补贴,低于3%的按实际缴税金额补贴。在2024年3月1日起至本文发文之日前已申请购房补贴不足3%标准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按3%标准申请调整补贴金额。”
二、对《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潭政综〔2018〕152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第二条“加强住房价格监管”中第一段“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对预售项目的销售价格进行限价管理,商品房网签系统不支持超过预售备案价格上下幅度5%的签约申请。”修改为“自2024年4月28日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对预售项目的销售价格进行限价管理,商品房网签系统不支持超过预售备案价格上下幅度10%的签约申请。”
三、对《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潭政规〔2024〕3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第九条房票的申领和使用(三)“房票持有人可选购区政府商定商品房,也可选购二手房,使用房票购买二手房可先转让房票,二手房转让方收到房票后可将房票用于购买商品房或转让,不得直接申请兑付货币(二手房实施办法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房价由买卖双方自行议定。”修改为“房票持有人可选购南平行政区域内[含各县(市、区)、武夷新区]新建商品房,也可选购建阳区范围内二手房,使用房票购买二手房可先转让房票,二手房转让方收到房票后可将房票用于购买商品房或转让,不得直接申请兑付货币(二手房实施办法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房价由买卖双方自行议定。”
2.第二十二条“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自行购买区政府商定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房票、购房款发票、《房票购房集中结算申请表》等材料,汇总后通过房票系统向区征收中心申请分期结算。房票余额结算由房票持有人向区征收中心房票结算窗口申请。”修改为“(一)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买区政府商定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房票、购房款发票、《房票购房集中结算申请表》等材料,汇总后通过房票系统向区征收中心申请分期结算。房票余额结算由房票持有人向区征收中心房票结算窗口申请。(二)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南平市辖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持有人凭房票和房地产企业结算购房款,房票不足部分,由其自行补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后,依托全市房票管理与监督系统统一核算结算房票,跨区域使用的房票由市财政局统一核算结算,一年结算一次。跨区域使用的房票,房票政策性奖励部分由发放地和使用地各承担50%。”
四、对《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促进环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文旅产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潭政办规〔2024〕3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入潭游”奖励。“聚焦环带打卡点,培优育强激发活力,拉动全域文旅消费。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单团人数在20人及以上的),游览打卡我区6个及以上环带打卡点,其中至少包含1个售票点位的(名单见附件),给予20元/人的奖励,对在建阳境内住宿1晚的,额外给予30元/人的奖励,每季度组织“入潭游”人数累计达6000人及以上的,额外给予10元/人的奖励,人数不可跨季度累加,此项奖励全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即每季度奖励不超过125万元”,修改为“聚焦环带打卡点,培优育强激发活力,拉动全域文旅消费。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单团人数在20人及以上的),游览打卡我区4个及以上环带打卡点,其中至少包含1个售票点位的(名单见附件,其中考亭片区至多认定3个),给予20元/人的奖励,对在建阳境内住宿1晚的,额外给予30元/人的奖励,每季度组织“入潭游”人数累计达6000人及以上的,额外给予10元/人的奖励,人数不可跨季度累加,此项奖励全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即每季度奖励不超过125万元”。
五、对《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城区临时停车场设置管理的意见》(潭政办规〔2024〕6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第八条第一款“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小区管理单位利用居民小区闲置场地等小区公共部位设置临时停车场,经方案公示、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后依法设置。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支持并书面提出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或小区管理单位公示方案后业主书面提出异议未达到总人数20%的,可以采用‘边设置、边征求意见’的方式组织实施”,修改为“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小区管理单位利用居民小区闲置场地等小区公共部位设置临时停车场,经方案公示、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后依法设置。”
六、《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区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潭政办规〔2023〕15号),为持续提高我区小规模工程交易配置效益和效率,该《实施意见》延续两年,有效期至2026年7月27日。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