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城关、童游辖区户籍人口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其余乡镇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派出所窗口办理
办理条件:[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闽公综〔2021〕275号)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08日
第五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办理流程:受理—决定
所需材料:
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