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业务管理办法
2020-11-19 17:10 来源:建阳区民政局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护理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提高政府兜底保障的工作效率,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试行简易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对属于完全失能的低保、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可自愿填写《低保、计生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样表附后),并提交低保或计生特殊家庭有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乡镇(街道)要指导其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表格,并做好对非现金形式护理补贴制度的政策解读。

(二)村居入户评估。各村(社区)要成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成员由各村(社区)两委主干1名、驻村干部或社区专干1名、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1名组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小组接到申请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入户对低保、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进行当面核实,对是否属于“完全失能”进行认定、建档,并填写《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简易评估表》(样表附后)。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半失能”;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失能”。

(三)乡镇(街道)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结合入户评估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对补贴发放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符合条件盖章确认后的申请表,同时统计填写《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样表附后)。对公示有异议的对象,由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1名,会同乡镇卫生院或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1名共同进行二次评估确认。

(四)县级审批。经审核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自审批之日起发放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四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民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填报本年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样表附后),表格采用每年前9个月的算术平均数据,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第五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上报的数据,在规定时间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并做好本年度补助资金结算工作,并将分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对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由当地财政承担,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省级补助从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专项中支出,各地补助资金可多渠道筹集,将本级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

第七条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可重复享受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第八条  护理补贴原则上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工作责任主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护理补贴。针对偏远山区服务券(卡)无法落地的问题,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议定具体发放方式,并将实施细则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无论选择何种发放方式,都应做到及时、公正、透明、便捷、安全,切实让完全失能老年人受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享受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于每年3月前全面核查一次;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定期会同相关卫生部门或村(社区)人员,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老年人要及时停发护理补贴。

第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估工作,并将绩效评估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民政、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18〕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低保、计生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表八)

2.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简易评估表(表九)

3.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表十)

表八

低保、计生特殊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填表时间: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贴照片处
联  系电  话 身份证号 
户   籍所在地 
家  庭住  址 
是否低保对象 委托申请人姓 名身份证号与被申请人关系
是否计生对象    
是否享受其他补贴 
社区或村委会意见  (公章)年  月  日乡镇或街道初审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注:1.本表须附申请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监护人或委托人的,一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低保或计生特殊家庭证明。2.是否享受其他补贴包括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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